11月29日,大連機床發行的超短融“16大機床SCP002”的主承銷商興業銀行公告稱,大連機床子公司銀行承兌匯票墊款已觸發該期超短融的交叉違約條款。若不能妥善解決,下一次,大連機床面對的可能就不是“技術性”違約了。
賣方研報提示,關注大連機床存續債券兌付風險,此外,近期負面信用事件多發,而債券市場波動較大,信用利差保護空間不足,需警惕負面事件進一步加劇信用債調整壓力。
又攤上事兒了
興業銀行公告指出,該行于11月25日通過查詢大連機床及其合并子公司的人行系統征信報告,發現大連機床下屬子公司大連機床(數控)股份有限公司存在14筆銀行承兌匯票墊款,金額共計1.39億元,墊款日期為2016年11月3日至4日。截至11月29日,大連機床已書面向興業銀行確認1.39億元銀行承兌匯票尚未妥善解決。
興業銀行表示,鑒于大連機床在銀行承兌匯票墊款發生之后的10個工作日寬限期內未予糾正完畢,該項墊款事項已觸發“16大機床SCP002”的交叉違約條款。
公開資料顯示,“16大機床SCP002”由大連機床于今年8月發行,總額5億元,期限270天,將于2017年5月2日到期。
該期超短融引入了“交叉違約”條款,規定,如果發行人未能清償境內外債券或銀行借款且在寬限期(10個工作日)內未能償還的則觸發交叉違約條款,需書面通知并由主承銷商召開持有人大會商討是否豁免違約。如未獲得豁免,則當期債券在持有人大會召開的次一日立即到期應付;如獲得有條件豁免,但發行人未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法律手續,債券在辦理法律手續期限屆滿后次一日立即到期應付。
興業銀行上述公告已表示,將在知悉發行人違約事件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召開債務融資工具持有人會議。
另外,由大連機床發行,并由興業銀行主承的另一支超短融“16大機床SCP003”也設有交叉違約條款,約定發行人及其合并范圍內子公司未能清償到期應付的任何境內外債券,且在寬限期內(10個工作日)內未能償還的,將觸發交叉違約條款。
短期償債壓力大
事實上,上一周“16大機床SCP002”、“16大機床SCP003”就險些因大連機床發行的“15機床CP003”違約而觸發交叉違約條款。
11月21日,是2億元1年期短融券“15機床CP003”到期兌付本息的日子。11月21日晚,該期短融托管機構上清所公告稱,截至當日日終,未足額收到大連機床支付的付息兌付資金,故暫無法代理進行該期債券的付息兌付工作;隨后,大連機床發布公告,印證了債券違約的事實。不過,大連機床表示,是技術性原因導致公司未能按照約定將償付資金按時足額劃至托管機構,并表示,擬于22日將兌付資金劃至托管機構。
22日,上清所在官方網站掛出了完成“15機床CP003”代理付息兌付的通知,發行人兌現了關于違約后續補救措施的承諾,然而,“15機床CP003”發生違約仍然在債券市場業內和投資者中引發關注。
多份賣方研報指出,“15機床CP003”違約,或是技術性原因所致,但依然難以掩蓋發行人流動性緊張的事實,并提示關注發行人存續債券兌付前景。中金公司報告指出,大連機床存在產品附加值不高、盈利變現效率偏低等問題,更重要的是,公司債務負擔和周轉壓力維持高位且再融資渠道不暢。中信建投證券報告亦指出,今年三季度,大連機床現金流明顯惡化,不僅經營現金流由正轉負,籌資現金流也出現大額凈流出,融資惡化可能與公司債務負擔較重且經營活動回款能力下降有關。
上述兩份報告均提醒投資者關注大連機床后續債券兌付情況。據公開資料,大連機床為民營機床生產企業,除“15機床CP003”外,公司還有存量債券8支,面值總額38億元,其中有2支各5億元的債券將于今年12月到期,待償付本息總額遠高于“15機床CP003”的2.12億元,“16大機床SCP002”若未能豁免交叉違約,最快也可能在12月迎來提前兌付,無疑會進一步加劇發行人流動性壓力,實質違約風險不得不防,一旦發生違約,又會觸發“16大機床SCP003”交叉違約。
另外,市場人士提示,近期負面信用事件多發,而債券市場波動較大,信用利差保護空間不足,需警惕負面事件進一步加劇信用債調整壓力。
交叉違約條款利與弊
交叉違約條款于今年上半年被引入境內債券市場。交叉違約基本含義是指如果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人在其他貸款合同項下出現違約,則也視為對本合同的違約,本合同的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采取相應的合同救濟措施。
業內人士指出,交叉違約條款常見于境外債券市場,在國內仍算新鮮概念,導致境內債券事實上具備一定的次級屬性:一方面,如先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已進行了資產保全等措施,則后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將處于求償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即便從法律角度看,債券持有人和銀行等債權人處于平等受償地位,但由于前者較后者在獲取債務人償債能力的信息上明顯處于弱勢,故采取自我保護行動的及時性也更弱。
引入交叉違約條款就是為了突破了這些限制,使尚未發生違約的合同中的債權人與已經發生違約的合同中的債權人處于同等地位,可以得到債務人償債能力下滑的預警,并參與到資產保全等求償活動中去。
不過,業內人士指出,交叉違約條款僅是一項救濟措施,并不是萬能的,無法替代對于債務人的信用分析。例如,有的企業以母、子公司名義分別在境內外市場發債,境外母公司債券雖然設置了交叉違約條款,但由于其殼公司的性質,實際上在提前到期后,債券的求償仍然非常困難,存在事實上劣后于境內實體子公司債權人的窘況(如佳兆業、山水水泥等案例)。
另有研究報告指出,隨著設置交叉保護條款的債券增多,同一發行人的存續債券集中到期的可能性增大,可能進一步加劇發行人流動性壓力(大連機床案例),另外未設置保護條款的老券的投資者可能在后續追償中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